融资性担保
上年度实缴税收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。
额度确定方式:
(1)工业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、文化、体育和娱乐业、交通运输业、商务服务业、农业及其他行业企业,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缴纳区级税收的3倍;
(2)建筑业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,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缴纳区级税收的1.5倍。
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。
额度确定方式:
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区级税收的9倍;
对科技型企业由厦门市“双百计划”人才创办或纳入厦门市“三高”企业培育库或获得“厦门市科技小巨人企业”、厦门市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认定的,担保额度最高可上浮20%;由福建省“百人计划”创办或获得“厦门市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”、福建省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认定的,担保额度最高可上浮30%;由国家“千人计划”人才创办或获得“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”、工信部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认定的,担保额度最高可上浮40%。
无逃废债务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,重点扶持“三农”和中小微企业
额度确定方式: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、税收缴纳情况及反担保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担保额度
反担保方式
由区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,免收任何形式的保证金。可接受的反担保方式如下:
(1)房产抵押:企业或自然人名下位于本地或异地的不动产,可办理二次抵押。
(2)机器设备抵押;经区担保公司认定的具有较高单位价值的机器设备,抵押率不超过机器设备评估价值的50%。
(3)专利权、著作权质押;符合区担保公司科技型企业标准的申请企业,且拥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核心技术专利,质押率不超过相应评估价值的50%。
(4)应收账款质押;企业以集美区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质押凭据,将因政府采购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收款权作为质押反担保,质押率不超过50%。
非融资性担保
额度: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10318万元。
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,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。一般担保额为工程建设合同价格(中标价格)的10%。
(2)预付款担保
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,保证承包商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正确、合理地使用预付款的担保。一般担保额: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。
(3)业主支付担保
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,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。一般担保额: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,一般为承包合同价的10%。
类型:
(1)采购履约担保
由保证人为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的,中标人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。
(2)预付款担保
由保证人为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的,保证中标人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正确、合理地使用预付款的担保
担保费率
工程项下和贸易项下的担保业务,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,每季度按担保金额的0.25‰收取,不足一季度的按一季度收取。按上述标准计算,单笔收费少于500元的,按500元收费。